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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特许人经营指导不当致加盟商两次侵权,成都中院判特许人全额担责
发布日期:2026-07-28 19:00:00 发布者: 人气:1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认定特许人(品牌方)因经营指导不当,导致加盟商在店铺经营中两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特许人全额承担加盟商因此支付的33万余元赔偿款。该案对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经营指导义务边界和侵权风险分配具有重要的裁判指引意义。
一、案情回顾:品牌指导整改,越改越侵权
2020年8月,李先生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支付39800元加盟费后,获得该公司品牌餐饮项目的加盟经营权。经营过程中,餐饮公司指导李先生在店招、店内装潢中使用"啃骨头"系列标识。
随后,"啃骨头"商标的权利人客某公司起诉李先生商标侵权。法院认定李先生的店铺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损失。在二审期间,李先生在餐饮公司的指导下与客某公司达成和解,承诺停止侵权,餐饮公司代李先生支付和解款。
然而,和解之后事态的发展令人意外。餐饮公司为李先生重新设计的店铺门头、墙面及灯箱装潢中,仍然含有"啃骨头"标识。客某公司发现后再次起诉,法院认定李先生构成重复侵权,判决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最终,李先生在执行过程中与客某公司达成和解,实际支付了33万余元赔偿款。
李先生认为,自己完全是按照餐饮公司的指导进行整改,对再次侵权没有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餐饮公司退还加盟费并赔偿33万余元损失。成都中院最终支持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二、裁判要点:特许人经营指导义务贯穿全过程
成都中院的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第一,特许人的经营指导义务是持续性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特许人不仅要在签约前确保经营资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还应当在特许经营全过程中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这意味着,品牌方的合规义务不因签约完成而终止。
第二,特许人应确保经营资源的合法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经营资源应当真实、合法。本案中,餐饮公司明知其指导使用的标识侵犯他人商标权,仍持续指导李先生使用含有侵权元素的标识,属于经营资源合法性保证义务的违反。
第三,过错与责任应当对等。法院认为,李先生按照品牌方的指导进行整改,对再次侵权不存在主观过错。餐饮公司作为经营指导的发出方,其过错行为与李先生的侵权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加盟商是独立法人"不能成为特许人推卸经营指导过错责任的理由。
三、实务启示
对特许人(品牌方)而言:一是建立健全品牌标识合规审查机制,在授权加盟商使用任何商业标识前,必须进行商标权利状态的全面核查;二是在收到侵权投诉或诉讼后,应立即指导加盟商全面停止使用涉嫌侵权的标识,而非"换汤不换药"式地敷衍整改;三是完善内部合规培训体系,确保运营团队具备基本的知识产权风险识别能力。
对被特许人(加盟商)而言:一是在签约前自行核查品牌方的商标注册情况,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商标的权利状态、类别和保护范围;二是在经营过程中,对品牌方发出的任何涉及标识使用的指导,保留书面记录(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邮件、通知函等);三是遭遇侵权纠纷时,及时固定证据,依法向特许人追偿。
本案裁判要旨再次表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经营资源的合法许可,特许人享受了品牌授权带来的商业利益,就必须承担与之匹配的合规义务。权利与责任对等,是特许经营法律制度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案例来源:成都中院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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