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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条例》行政处罚条款的解读之一
发布日期:2022-03-14 17:23:57 发布者:最美不过夕阳红 人气:89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依据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三部,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三部法律文件中,《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管理办法》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商务部的部门规章,按照法律规定,仅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设定行政处罚。
所以,三部法律文件中能够作为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仅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换言之,想知道违法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会面临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只需要分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行政处罚的相关条文即可。
关于违反《管理条例》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形:
一、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1、处罚依据:《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理解与适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根据以上两个条款的规定,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标准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其中,三种处罚措施是同时适用并非选择适用。
以下几种情形将被认定为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
(1)特许人没有直营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特许人只拥有1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3)特许人只有1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4)特许人拥有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
3、处罚案例:
(1)成都辛迪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2个直营店经营时间均未超过1年、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案被处没收违法所得59192.98元,处1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京市商罚字〔2018〕第11133号);
(2)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成都)有限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其中1个直营店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也未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被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叁佰贰拾贰元整,共处罚款人民币拾叁万壹仟元整,并予以公告(京市商罚字﹝2019﹞第04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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