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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冷静期解除权法定化:90%合同未约定,立法层面该如何化解?

发布日期:2026-08-08 07:00:00   发布者:鑫开源特许小编    人气:51

一、问题背景:冷静期解除权的立法与实践割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所称一定期限即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冷静期,其所规定的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被称为冷静期解除权。

然而,《条例》从文义上看并非民事赋权性条款,而更符合行政义务规范的特征。它采用应当约定的表述,旨在督促合同双方在缔约阶段就相关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安排,而非直接赋予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这一立法设计的初衷与实践效果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割裂。


二、司法实践:90%合同未约定,法院仍认定法定权利

据上海市法学会最新发布的研究报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83件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解除纠纷案例中,75个案件(占比90%)的特许人未在合同中设置被特许人享有一定期限内任意解除合同的条款。只有8个案件约定了冷静期解除权,占比仅10%,其中7个案件的冷静期不超过7天。

更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合同未约定冷静期条款,法院仍普遍认定被特许人享有法定的冷静期解除权。裁判理由多为《条例》第十二条赋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直接将该条款解释为赋权性条款,而非行政义务规范。


三、约定过短或附加限制,法院一律认定无效

在少数约定了冷静期的案件中,特许人往往通过两种方式限制被特许人行使权利:

一是约定时间过短。如约定5天或3天内可解除合同,但同时要求扣除30%-50%的合作费用作为违约金。法院通常以不当限制被特许人主要权利或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该类条款无效,并另行认定合理的冷静期限。

二是附加违约金条款。如约定行使冷静期解除权需支付加盟费一半的违约金。法院认定该类约定破坏了冷静期解除权的任意解除属性,同样归于无效。

这意味着,品牌方试图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冷静期解除权的努力,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全部落空。


四、合规启示:品牌方应如何正确设置冷静期条款

基于上述司法实践,品牌方在设置冷静期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步,必须设置冷静期条款。不要心存侥幸认为不写就没有。司法实践已经明确:即便合同未约定,被特许人仍享有法定的冷静期解除权。

第二步,合理设定期限。建议设置为签约后7-15天。过短(如3天)可能被认定无效,过长则增加品牌方不确定性。

第三步,不得附加违约金或费用扣除。冷静期解除权的核心是任意解除,附加任何经济代价都可能被认定无效。

第四步,明确行使程序。在条款中明确被特许人行使解除权的书面通知方式、期限计算起点等,避免因程序争议产生纠纷。


五、立法展望:呼吁出台专门商业特许经营法

当前冷静期解除权法定化的核心问题在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否具有创设特别法定解除权的立法权限?从法律保留原则看,合同解除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进行规定。

学界建议,长远来看应出台专门的商业特许经营法,实现从行政法规向法律的升格。这样既能确立冷静期解除权的法定权利属性,消除合法性隐忧,又能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系统规范。


常见问题(FAQ)

Q:特许经营合同未约定冷静期条款,加盟商还能解约吗?
A:可以。司法实践已明确认定,即便合同未约定,被特许人仍享有法定的冷静期解除权。

Q:冷静期一般多长算合理?
A:法院通常根据是否实际使用经营资源是否实际开店等因素综合认定,一般签约后未开店的,合理期限为数周至数月不等。

Q:品牌方约定冷静期3天内解约需扣50%费用,有效吗?
A:无效。法院认定该类约定不当限制了被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Q:冷静期条款在民法典中有依据吗?
A:民法典未直接规定,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是特别法规定,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本文来源:鑫开源特许wwwbantexu.cn

(本文参考:上海市法学会《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解除权法定化的隐忧及其化解》,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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